论主观预备合并
发布时间:2021-11-22 09:53
诉之预备合并分为客观预备合并与主观预备合并。客观预备合并已基本为我国理论界、实务界接受。而诉之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在我国讨论较少,一方面主观预备合并形态易与普通共同诉讼混淆而在实务中被法官忽略,另一方面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对诉之主观预备合并态度多有变化,导致对主观预备合并的争议持续存在。但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权利意识逐步提高,主观预备合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雏形。对此,本文认为应在我国引入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引入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可从观念和制度着手。在观念上,一方面明确主观预备合并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对否定论进行回应。在制度上,从宏观层面明确主观预备合并的定位,其属于共同诉讼的新类型;从微观层面对主观预备合并的程序进行合乎制度目标的设计,力争克服主观预备合并固有不足。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防止矛盾裁判、实现诉讼经济等是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正当性基础。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显性的目标是诉讼经济,而更为根本性的价值在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承认主观预备合并正当性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应有之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发展之趋势。否定论对于主观预备合并的益处未多否认,仅是对于...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主观预备合并具有正当性
(一)促进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
(二)防止矛盾判决和抵御时效风险
(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应有之义
1.当事人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权之边界
3.处分权与诉讼形式选择
二、对主观预备合并否定论之回应
(一)充分诉讼告知并非治本之策
1.诉讼告知的作用
2.诉讼告知之不足
(二)并非附诉讼外条件
(三)申请同时审理共同诉讼并非完美
1.申请同时审理的共同诉讼
2.与主观预备合并有差别
3.申请同时审理共同诉讼之不足
(四)后位当事人之不利益并非绝对
1.后位当事人自始进入诉讼程序
2.后位当事人诉讼行为有价值
三、主观预备合并属共同诉讼之新类型
(一)共同诉讼类型与要素横览
(二)主观预备合并并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三)主观预备合并并非普通共同诉讼
1.两者功能倾向性不同
2.只有部分的程序进行统一
(四)我国共同诉讼中的主观预备合并
1.我国以诉讼标的性质划分共同诉讼类型
2.主观预备合并不同于现有共同诉讼类型
3.在我国主观预备合并有现行法空间
四、主观预备合并之程序设计
(一)主观预备合并之适用类型
1.法律关系不明案件可适用
2.部分事实不明案件可适用
(二)主观预备合并之程序要件
1.后位原告和后位被告有当事人地位
2.先位之诉成立时后位之诉诉讼系属溯及消灭
3.以缺乏诉的利益驳回对被告之再诉
(三)主观预备合并之上诉程序
1.上诉审不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规则
2.应当全案移审至上诉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界分[J]. 胡学军.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2]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及其司法适用规则[J]. 童格.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3]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法律构造的反思与重构[J]. 李磊.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02)
[4]诉讼标的理论的新范式——“相对化”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J]. 陈杭平. 法学研究. 2016(04)
[5]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制度研究——以我国《民诉法解释》第81条和第327条的规定为切入点[J]. 王合静.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01)
[6]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J]. 蒲一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4)
[7]“主体/客体”相互视角下的共同诉讼[J]. 王亚新. 当代法学. 2015(01)
[8]浅析主观预备合并之诉[J]. 李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S1)
[9]客观的预备的诉之合并——一个立法需要填写的空白[J]. 邱星美. 法学杂志. 2014(02)
[10]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J]. 胡震远. 东方法学. 2013(03)
博士论文
[1]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 王嘎利.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511449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主观预备合并具有正当性
(一)促进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
(二)防止矛盾判决和抵御时效风险
(三)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应有之义
1.当事人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权之边界
3.处分权与诉讼形式选择
二、对主观预备合并否定论之回应
(一)充分诉讼告知并非治本之策
1.诉讼告知的作用
2.诉讼告知之不足
(二)并非附诉讼外条件
(三)申请同时审理共同诉讼并非完美
1.申请同时审理的共同诉讼
2.与主观预备合并有差别
3.申请同时审理共同诉讼之不足
(四)后位当事人之不利益并非绝对
1.后位当事人自始进入诉讼程序
2.后位当事人诉讼行为有价值
三、主观预备合并属共同诉讼之新类型
(一)共同诉讼类型与要素横览
(二)主观预备合并并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三)主观预备合并并非普通共同诉讼
1.两者功能倾向性不同
2.只有部分的程序进行统一
(四)我国共同诉讼中的主观预备合并
1.我国以诉讼标的性质划分共同诉讼类型
2.主观预备合并不同于现有共同诉讼类型
3.在我国主观预备合并有现行法空间
四、主观预备合并之程序设计
(一)主观预备合并之适用类型
1.法律关系不明案件可适用
2.部分事实不明案件可适用
(二)主观预备合并之程序要件
1.后位原告和后位被告有当事人地位
2.先位之诉成立时后位之诉诉讼系属溯及消灭
3.以缺乏诉的利益驳回对被告之再诉
(三)主观预备合并之上诉程序
1.上诉审不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规则
2.应当全案移审至上诉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界分[J]. 胡学军.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1)
[2]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及其司法适用规则[J]. 童格.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3]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法律构造的反思与重构[J]. 李磊.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02)
[4]诉讼标的理论的新范式——“相对化”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J]. 陈杭平. 法学研究. 2016(04)
[5]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制度研究——以我国《民诉法解释》第81条和第327条的规定为切入点[J]. 王合静.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6(01)
[6]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判决效力范围[J]. 蒲一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4)
[7]“主体/客体”相互视角下的共同诉讼[J]. 王亚新. 当代法学. 2015(01)
[8]浅析主观预备合并之诉[J]. 李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S1)
[9]客观的预备的诉之合并——一个立法需要填写的空白[J]. 邱星美. 法学杂志. 2014(02)
[10]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J]. 胡震远. 东方法学. 2013(03)
博士论文
[1]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D]. 王嘎利.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5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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