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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诉讼的本质:全面理性的规范沟通

发布时间:2021-12-27 19:57
  纠纷的成因是交往失败,而诉讼是重新交往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将诉讼置于交往视野下,诉讼的沟通性便得以显现。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均渗透着立足言语、实现主体间沟通的理念。诉讼通过外在规范特性保证主体间的沟通顺利进行,没有建制化程序的外在保障,沟通难以成效。诉讼的内在规范性是对诉讼规范性内涵的丰富,是一种内在的交往预设程序。经过对规范价值的内在化,诉讼交往主体形成自我约束,对诉讼规则、交往预设自愿主动承受,促进共识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可以说,现代诉讼克服了传统职权主义模式或者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片面理性,追求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规范世界相融通的全面理性,保障司法公正、令人信服司法,达到司法真正权威。因此,诉讼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不同,在于诉讼的本质是全面理性的规范沟通。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现代诉讼的前提条件: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基本判断
    (一)纠纷与纠纷观
    (二)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观
二、诉讼的沟通性:立足言语,主体间有效交流
    (一)民事诉讼中的沟通
    (二)刑事诉讼中的沟通
三、诉讼的规范性:依靠建制化程序保障沟通
    (一)诉讼规范性的必然
    (二)外在规范性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三)诉讼的内在规范性
四、诉讼的全面理性:超越工具理性,追求司法信服
    (一)工具理性的超越,诉讼的全面理性化
    (二)信服司法,全面理性的结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代民事诉讼:全面理性的规范化沟通平台[J]. 陈文曲,易楚.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2]刑事诉讼三元本质论[J]. 边慧亮.  理论探索. 2015(05)
[3]现代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为权利而沟通[J]. 陈文曲.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2)
[4]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 王琦.  中国法学. 2014(04)
[5]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 张卫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6]刑事诉讼本质论[J]. 孙锐.  政法论坛. 2012(04)
[7]法律适用的内在约束力研究——以法律方法为视角[J]. 房文翠,陈雷.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4)
[8]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J]. 何挺.  现代法学. 2011(01)
[9]行政诉讼性质研究[J]. 孔繁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1)
[10]论法律监督与控、辩、审关系[J]. 万春,高景峰.  法学家. 2007(05)

博士论文
[1]现代刑事纠纷及其解决[D]. 何挺.中国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5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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