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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31 13:15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对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性判定时,以社会危险性作为关键依据,也是能否适用逮捕的重要条件。2018年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具体情形,并增加一款,强调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判定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为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提供了指导,使司法工作人员相对准确、规范地适用逮捕措施有章可循。但由于先天立法缺陷、司法人员薄弱的证据意识以及惯行的行政审查模式的束缚等种种原因,社会危险性审查在实践中并没有落到实处,逮捕适用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社会危险性”判定的实质,在于对潜在危险可能性的判定。从其基本特征来看,具有一定证据予以佐证的可证明性、判定全程受到主客观因素制约的复杂性和判定结论符合逻辑推理的特定性等特征。基于具有代表性的F省P市检察机关有关逮捕与社会危险性判定的实证分析,对于罪行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和诉讼可控性这三个层面存在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内涵不准确、公检两家证明标准不一致、社会危险性认定材料不齐全等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司法审查向诉讼化方向转变的审查原则、强化由行为推定危险的证明体系、更新社会调查... 

【文章来源】:华侨大学福建省

【文章页数】:6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判定研究


013年—2017年F省P市检察机关逮捕率和不捕率柱状图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社会危险性判定研究


015年—2017年F省P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饼状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司法认定[J]. 郭烁.  学习与探索. 2017(09)
[2]作为特赦实质条件的“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J]. 卢建平,赵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3)
[3]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状况的分析——以S省C市检察院为例[J]. 龚亚明,钟会兵.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7(01)
[4]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之评估机制的构建[J]. 唐希.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06)
[5]我国逮捕审查制度中“社会危险性”认定之程序要件——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J]. 洪浩,赵洪方.  政法论丛. 2016(05)
[6]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实务认定[J]. 李存发.  经济研究导刊. 2016(21)
[7]论逮捕措施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与认定[J]. 刘思远.  法制博览. 2016(18)
[8]“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J]. 陈伟.  法治研究. 2016(03)
[9]逮捕社会危险性有关问题研究——兼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解读[J]. 孙茂利,黄河.  人民检察. 2016(06)
[10]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的原理与建构[J]. 王贞会.  政法论坛. 2016(02)



本文编号:35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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