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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碰撞——基于对陕西省某县基层人民法院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1-12-31 15:21
  登记离婚制度日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中不乏质疑之声。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也出现了冷静期,其有效地降低了我国的离婚率。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是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当前为一些法院灵活运用,实际上,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立法上的依据,本文基于对陕西省某县基层法院家事审判庭的考察,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其利弊。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积极作用
    (一)减少冲动型离婚
    (二)节约司法资源,适应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需要
    (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优先
    (四)维护社会稳定
三、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消极作用
    (一)妨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妨害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2.妨害双方当事人的诉权
    (二)与调解制度功能重合,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三)收效甚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J]. 傅郁林.  现代法学. 2015(04)
[2]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J]. 陈苇,谢京杰.  法商研究. 2005(05)



本文编号:356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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