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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发回重审的应有程序违法事由

发布时间:2022-01-03 03:58
  现行法律中民事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程序违法情形的识别存在困难。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安定性,减少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应从对诉讼原则的违背与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违背当事人法定参与原则的程序违法情形需要发回重审,对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及审级利益的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则不需要发回重审。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2)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论民事发回重审的应有程序违法事由


因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示意图

示意图,程序违法,案件,事由


2017年北京地区法院对上诉理由包含程序违法案件的回应示意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 占善刚.  法学研究. 2017(02)
[2]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J]. 占善刚.  比较法研究. 2015(06)
[3]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二审上诉模式[J]. 傅郁林.  法学评论. 2005(04)
[4]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J]. 李浩.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03)

硕士论文
[1]民事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救济初探[D]. 张睿.南京师范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56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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