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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01-04 03:34
  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立足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侦查机关收集境外数据持主动放宽的态度;同时,为限制他国调取我国境内数据,确立数据本地化存储模式、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以及刑事司法协助分段式审查模式。然而,由于数据的虚拟性与海量性,导致我国针对境内数据的单边立法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基于数据之上的多重利益结构,明确数据主权、强调数据本地化存储具有正当性,但会导致跨境数据调取无法摆脱"缓慢、低效"的困境。综合比较美国长臂管辖模式与欧盟数据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在我国国内立法上,应该坚持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基础,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体系。同时,为解决各国分散式立法带来的混乱局面,我国应当作为积极的规则推动者,构建跨境数据取证的国际统一方案,以实现跨境数据取证兼顾"尊重数据主权"与"快捷、高效"的目的。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部分图文】:

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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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规制路径与中国的因应[J]. 张生.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4)
[3]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4]检察机关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若干问题[J]. 黄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04)
[5]数据安全法:定位、立场与制度构造[J]. 许可.  经贸法律评论. 2019(03)
[6]跨境电子取证制度的发展与反思[J]. 冯俊伟.  法学杂志. 2019(06)
[7]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J]. 高富平.  比较法研究. 2019(02)
[8]基于数据主权的国家刑事取证管辖模式[J]. 梁坤.  法学研究. 2019(02)
[9]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的国家立法管辖权——数据本地化与数据全球化的大对抗?[J]. 王志安.  交大法学. 2019(01)
[10]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收集[J]. 冯姣.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5)



本文编号:356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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