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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双轨制”选择下的被执行人实体救济

发布时间:2022-01-06 23:06
  关于执行和解争议的救济方式,《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另行起诉的"双轨制"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最终的债权履行方案,无论是恢复执行原执行名义抑或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都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事由。上述问题均属实体问题,故应赋予被执行人诉讼的救济途径。关于诉讼途径的选择,鉴于《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已肯定另行起诉以及债务人异议之诉在我国缺失的现实,进一步完善另行起诉应成为对被执行人实体救济的首选方案。从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特殊性出发,另行起诉也可达成停止对执行名义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双轨制"选择,另行起诉能够周延地覆盖被执行人需要实体救济的情形。但《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六条对被执行人需要实体救济的情形归纳并不全面,在诉讼结果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方面,表述也不明确。对此,应将执行当事人就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发生争议的情形纳入其中,并明确诉讼结果对执行程序走向的影响。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模式下被执行人的实体救济路径
    (一)抗辩模式及其对被执行人的实体救济
    (二)替代模式及其对被执行人的实体救济
三、被执行人实体救济进路的不足
    (一)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行使解除权而法院恢复执行时缺乏诉讼途径救济
    (二)被执行人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瑕疵或解除时难以实现救济
四、“双轨制”下没有必要引入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另行起诉也可停止对执行名义的执行
    (二)债务人异议之诉对被执行人的实体救济存在局限性
五、“双轨制”下被执行人另行起诉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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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7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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