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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明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17 13:19
  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证明应当以"人证"为中心展开证据调查,同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动摇,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真正能够贯彻落实。为实现庭审证明中的控辩平衡,应当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申请权、申诉权和获得救济权。为实现辩护方在庭审中的有效证明,应当允许辩护人在发问、质证时进行举证,在质证中可以展开"小辩论",人证作证完毕,法庭不应让其立即退庭,在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时其应当在场。为保障庭审能够集中持续进行,使诉讼证明活动围绕事实和证据的争点问题展开,应当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能。对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认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真正做到"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证明,还应当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移送起诉方式,防止法官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预断",同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将目前"全覆盖"试点中的"程序说"标准修改为"检察官莅庭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赋予被告人庭审中以沉默权,同时调整庭审调查顺序,将对被告人的调查放在其他证据举示完毕后进行。 

【文章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7(03)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以“人证”为中心展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动摇
四、保障辩方在诉讼证明中的权利
五、庭审证明应当围绕争议事项展开
六、法庭应及时认证并做出裁判
七、配套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八、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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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J]. 熊秋红.  当代法学. 2017(06)
[4]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以成都地区改革试点为样本的经验总结[J]. 马静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5)
[5]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J]. 熊秋红.  比较法研究. 2016(05)
[6]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J]. 陈卫东.  法学家. 2016(04)
[7]论严格司法[J]. 沈德咏.  政法论坛. 2016(04)
[8]辩护律师核实证据问题研究[J]. 韩旭.  法学家. 2016(02)
[9]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15(05)
[10]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 魏晓娜.  法学研究. 2015(04)



本文编号:359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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