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认利益
发布时间:2022-01-20 20:02
我国民诉法对于确认利益(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相较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确认利益的研究,我国理论界对于确认利益的研究比较不充分。从确认之诉的特殊性、确认利益的筛选功能以及确认利益的权利及法规范生成功能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在我国引入确认利益。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对于确认利益适用的探索加之域外已有成熟的理论,因此在我国引入确认利益是可行的。法院对于确认利益的审查可以分三步走:先审查确认对象的妥当性,再审查确认之诉作为请求保护方式的妥当性,最后审查确认之诉纠纷的成熟性。在审查确认对象时,原则上只允许对现在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只有过去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根本性地解决纠纷,法院才可以例外性地承认其确认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他人的法律关系,但是在选择确认对象时应该从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出发,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允许对事实进行确认,但是假如该事实是形成法律关系的基础性事实,那么可以根据情况肯定该诉的确认利益。对于引起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应当认可其作为确认对象的确认利益。对请求保护方式妥当性的审查应该关注于确认之诉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是否适当并且具有实效性。一般...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引入确认利益要件的必要性分析
(一) 确认之诉的特殊性——“无限性”
(二) 确认利益的筛选功能
1. 立案登记制度已使得起诉基本“无障碍”
2.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筛选功能不足
3. 确认利益可作为新的筛选机制
(三) 确认利益之权利及法规范生成功能
三、引入确认利益要件之可行性
(一) 我国法院对确认利益已有一定的探索
1. 司法解释的探索
2. 案件审理中的探索
(二) 域外已有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
四、对确认对象妥当性的审查
(一) 如何理解作为确认对象的“法律关系”
1. 确认之诉中“法律关系”的范围
2. 对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3. 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他人的法律关系
(二) 事实能否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三) 对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确认
五、对请求保护方式的妥当性的审查
(一) 给付之诉的“优先性”及其限度
(二) 确认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比较
(三) 后提起的给付之诉可否使消极确认之诉丧失确认利益
六、对纠纷成熟性的审查
(一) 原告法地位不安或危险
(二) 消极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事前充分交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J]. 曹志勋. 法学. 2018(11)
[2]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机制论纲[J]. 汤维建,徐枭雄. 中国司法鉴定. 2018(03)
[3]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J]. 刘哲玮. 当代法学. 2018(02)
[4]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J]. 刘哲玮. 法学研究. 2018(01)
[5]论确认之诉的程序价值[J]. 赵秀举. 法学家. 2017(06)
[6]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对三地法院调研的思考[J]. 王亚新. 法治研究. 2017(05)
[7]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J]. 张卫平. 法学评论. 2017(04)
[8]以诉的利益控制消极确认之诉[J]. 高雅.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3)
[9]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的内涵[J]. 邬砚. 人民司法. 2014(12)
[10]论诉的利益之判断[J]. 刘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4)
本文编号:3599434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引入确认利益要件的必要性分析
(一) 确认之诉的特殊性——“无限性”
(二) 确认利益的筛选功能
1. 立案登记制度已使得起诉基本“无障碍”
2.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筛选功能不足
3. 确认利益可作为新的筛选机制
(三) 确认利益之权利及法规范生成功能
三、引入确认利益要件之可行性
(一) 我国法院对确认利益已有一定的探索
1. 司法解释的探索
2. 案件审理中的探索
(二) 域外已有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
四、对确认对象妥当性的审查
(一) 如何理解作为确认对象的“法律关系”
1. 确认之诉中“法律关系”的范围
2. 对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3. 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他人的法律关系
(二) 事实能否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三) 对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确认
五、对请求保护方式的妥当性的审查
(一) 给付之诉的“优先性”及其限度
(二) 确认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比较
(三) 后提起的给付之诉可否使消极确认之诉丧失确认利益
六、对纠纷成熟性的审查
(一) 原告法地位不安或危险
(二) 消极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事前充分交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J]. 曹志勋. 法学. 2018(11)
[2]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机制论纲[J]. 汤维建,徐枭雄. 中国司法鉴定. 2018(03)
[3]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J]. 刘哲玮. 当代法学. 2018(02)
[4]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J]. 刘哲玮. 法学研究. 2018(01)
[5]论确认之诉的程序价值[J]. 赵秀举. 法学家. 2017(06)
[6]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对三地法院调研的思考[J]. 王亚新. 法治研究. 2017(05)
[7]诉的利益:内涵、功用与制度设计[J]. 张卫平. 法学评论. 2017(04)
[8]以诉的利益控制消极确认之诉[J]. 高雅.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3)
[9]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的内涵[J]. 邬砚. 人民司法. 2014(12)
[10]论诉的利益之判断[J]. 刘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4)
本文编号:359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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