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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2-01-25 08:00
  "利害关系标准"模糊性与司法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中国行政诉讼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并进行中国式表述的现实需求,刘广明案的裁判即为一种探索和尝试。该案将保护规范理论中国化并对"利害关系标准"具体化,较好调和了利害关系标准的弹性与保护规范理论的刚性。将"保护规范"从行政行为援引的法条扩展到法律体系相关联的法条,将"规范"变为"规范群";将"主观公权利"从法律保护的权益扩大到值得法律保护、需要法律保护的权益,将更多的实体性权益、程序性权益、参与性权益纳入司法保护范围;将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与合法性审查所依据的"法"相联接,让两者更加契合。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让原告资格判断更加客观化和精细化,有利于扩大原告范围,还能强化对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并能发挥主观公权利承继性的优点,又能预防滥用诉讼权利。当然,适用保护规范理论,仍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解释法律,并兼顾原告资格范围逐步扩大的历史趋势。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原告资格“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
二、保护规范理论与中国式表述
    (一)保护规范理论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
        1.在利害关系标准与保护规范理论关系问题上,两者相辅相成
        2.在“保护规范”的界定范围上,中国式表述更加开放
        3.在“主观公权利”内涵外延问题上,中国式表述更加宽泛
        4.在保护规范理论与合法性审查原则关系上,中国式表述也相互契合
三、保护规范理论中国式运用及其意义
    (一)有利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和精细化
    (二)有利于扩大而不是限缩原告资格范围
    (三)有利于强化对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的保障
    (四)有利于保护受到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诉权
    (五)能有效制止滥用诉讼权利
四、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当体认“主观公权利”范围的逐步扩张
    (二)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的边界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
    (三)对法律规范的认定要全面
    (四)确定原告资格要司法谦抑
    (五)保护规范理论要用“常识”来校准, (33)避免因机械适用而造成诉权限缩
余论:保护规范理论的英美法表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中的保护规范说——日本最高法院判例的状况[J]. 朱芒.  法律适用. 2019(16)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结构[J]. 章剑生.  中国法学. 2019(04)
[3]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J]. 赵宏.  交大法学. 2019(02)
[4]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几个争议问题[J]. 童卫东.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2)
[5]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J]. 赵宏.  法学家. 2019(02)
[6]新旧保护规范论[J]. 哈特穆特·鲍尔,王世杰.  财经法学. 2019(01)
[7]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J]. 沈岿.  中外法学. 2004 (02)



本文编号:360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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