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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明确化:程序法理与权力分工

发布时间:2022-01-27 11:56
  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等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由于执行机关对执行依据仅有"形式审查权",因此判决主文不明确的问题会以各种形式"回流"至审判部门解决,最终可能以"诉讼请求具体化"的形式转化为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分工以致"起诉难"。通过对判决主文事项分析,其包括权利宣告与效果具体化之内容。前者需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审判予以确定;后者无法定的要件事实予以"框定"。基于该种不同性质,可将前者作为诉讼请求之内容,受处分原则规制,且可通过立案、审判两个程序环节予以补充完善;后者无需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受处分原则规制,不作为上诉或再审的对象,可由法院裁量确定,以此达到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优化不同程序层面主体间的职责分工。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判决主文明确化:实践考察与理论关涉
二、判决主文明确化:价值平衡与分析框架
三、判决主文事项性质:权利宣告与效果形式的区分
    (一)探望权的判决主文
    (二)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主文
    (三)请求权的判决主文
四、处分权规制范围:诉讼请求与职权裁量事项的分离
    (一)假说一:处分权规制事项与法院职权裁量事项的划分
        1.关于诉讼费用的裁判
        2.权利及其效果表现形式
    (二)假说二:处分权事项在立案与审判阶段的划分
五、权力分工:法院内部的职权分配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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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裁判生效后之新事实[J]. 曹云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3)
[4]“具体”的诉讼请求[J]. 王学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2)
[5]论庭审笔录的法定化[J]. 张卫平.  中外法学. 2015(04)
[6]执行依据不确定性问题研究[J]. 赵贵龙,孙振庆,李贺.  人民司法. 2012(19)
[7]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执行问题[J]. 黄金龙,葛洪涛.  法律适用. 2011(12)
[8]论判决执行依据瑕疵的处理[J]. 杨春华.  法学杂志.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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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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