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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视阈下的量刑困境与优化路径

发布时间:2022-01-27 10:55
  《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可以从宽处理,但这种程序性激励的从宽后果并没有在实体法上得到追认。认罪认罚从宽虽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属性,却无法获得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同等法律地位。试点过程中"程序从简有余、实体从宽不足"的弊病在全面施行之际仍然存在,并随着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而不断放大。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的"缺乏实质化"并不会因辩护律师的身份获得而明显改观。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议刑权"无法与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的"求刑权"等质齐观。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与健康发展,应当在《刑法》中将认罪认罚确立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控辩审三方需建立沟通机制,确保认罪认罚的量刑法律后果在司法机关形成共识。律师应加强量刑辩护预期管理,树立针对不同程序区分辩护的格局观。法院应当坚守量刑裁判的主导权,强化对文书量刑部分的充分说理。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科学.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缘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量刑困境
    (一)求刑权任性扩张
    (二)议刑权行使不力
    (三)量刑裁判不公开
    (四)立法性规定不明
三、冲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困境的成因
    (一)公诉机关主导量刑的定位不清
    (二)律师缺乏有效量刑辩护
    (三)量刑的司法裁判权未获尊重
        第一,量刑裁判的过程不被重视。
        第二,量刑技能的提高需要时间的积累。
    (四)立法借鉴不够充分
四、走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的优化路径
    (一)公诉机关保持求刑克制
    (二)辩护律师加强有效量刑辩护
        第一,充分把握诉讼阶段提出有效量刑意见的时机。
        第二,辩护律师要将现有法律规定用尽、用足。
        第三,对刑罚执行方式提出意见时要全面考量。
    (三)审判机关做到量刑裁判公开
    (四)立法确定认罪认罚可法定减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J]. 陈瑞华.  政法论坛. 2019(06)
[2]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发展七十年[J]. 汪海燕.  政法论坛. 2019(06)
[3]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J]. 熊秋红.  比较法研究. 2019(05)
[4]论庭审功能场域中的有效辩护——基于裁判者视角的思考[J]. 张金科.  湖南社会科学. 2019(04)
[5]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状况研究[J]. 陈伟.  法商研究. 2019(04)
[6]听取意见式司法的理性建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中心[J]. 闫召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4)
[7]论“交涉性辩护”——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切入镜像[J]. 李奋飞.  法学论坛. 2019(04)
[8]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J]. 周新.  法学. 2019(06)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与完善[J]. 徐伟刚.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03)
[10]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涵、效力及控辩应对[J]. 刘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本文编号:36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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