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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思路

发布时间:2022-02-10 07:35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总结我国行政审判实践经验,仍然坚持和完善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未采纳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类型化的立法建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立法目的、诉权保护、合法性审查原则,一直到受案范围、原告资格、适格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管辖法院、起诉期限等法定起诉条件,再到审理内容、审理方式和法定判决方式的适用,都离不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贯穿行政诉讼的始终。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第一要务,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通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能够解决行政争议的审理和判决方式进行审理和裁判,实质化解争议,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思路。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体现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诉权保护、基本原则体现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理念
三、行政案件的法定立案条件体现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
四、行政案件的实体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类型化——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内在关系及适用条件分析[J]. 郭修江.  法律适用. 2018(11)



本文编号:361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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