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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缴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的协调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0 10:31
  如何处理刑事追缴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鉴于追缴退赔的本质属性是对被害人的民事救济,不具有排除其他民事救济的唯一性和优先性,在被害人存在追缴退赔范围外的民事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下,依据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裁判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民事诉讼,或主张只有在退赔不能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正当性,不利于实现被害人权利的充分救济。因此,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构建起类型化的刑民程序协调机制,正确认识和处理该类刑民交叉案件,保护被害人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文章来源】: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0,27(06)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刑事追缴退赔制度的再认识
    (一)刑事追缴退赔的性质
    (二)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追缴退赔的救济范围不能完全覆盖民事损害
        2.追缴退赔和民事诉讼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程度不同
        3.法条本身存在模糊性,并没有绝对禁止二者的并存
        4.实践中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存在两种处理模式
三、建立被害人追缴退赔与民事诉讼的协调机制
    (一)路径选择:民事诉讼还是附带民事诉讼
    (二)构建类型化的协调机制
        1.被害人并不存在追缴退赔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
        2.被害人存在追缴退赔范围以外的其他损失
        3.被害人存在其他可主张民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三)统一刑民执行程序,防止重复救济
        1.统一刑民判决的执行部门
        2.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
四、构建第三人追偿机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J]. 纪格非.  法学家. 2018(06)
[2]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条件[J]. 曹兴权,尚彦卿.  政法论丛. 2017(05)
[3]从民事法学的角度看刑事追缴——兼评许霆案件[J]. 李巧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
[4]论我国《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我国《刑法》第64条的完善[J]. 曲升霞,袁江华.  法律适用. 2007(04)



本文编号:361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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