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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对物诉讼视角下我国第三人没收理论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10 20:47
  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区分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从单一的定罪、量刑到处理"人的问题"和"物的问题"的分野。司法解释对第三人追缴进行了规定,但存在未区分没收与追缴、第三人的参与权与异议权保障不完善、审判阶段是否能够对第三人没收不明确、善意取得证明规则不够细致等问题。应当立足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第三人没收制度,并完善现有第三人的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第三人互相独立和第三人同时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情况,应当视具体情形决定没收的依据。程序规则方面,第三人没收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由检察机关对没收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第三人应当对自己构成善意取得承担证明责任;应通过相对独立的围绕涉案财物的质证认证程序保障第三人在庭审中的诉讼参与权和异议权;第三人没收同样适用于特别程序。未来可逐步建立独立的第三人没收程序。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06)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第三人没收的立法表达与不足
    (一)追缴及于第三人及其例外
    (二)追缴及于第三人及善意取得例外的未解之题
        1. 不完全的第三人没收,实为第三人追缴
        2. 被追缴的第三人的参与权与异议权保障缺位
        3. 第三人在诉讼的其他阶段获得涉案财物的,如何处置并不明确
三、第三人没收的理论根基———对物诉讼理论
    (一)对物诉讼理论对没收制度的影响
    (二)对物诉讼的双重目的———“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获利”与“恢复物之权利状态”
    (三)对物诉讼理论下第三人没收的诉讼构造
四、我国第三人没收制度的实体要件完善
    (一)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特殊没收可以及于第三人
    (二)第三人的范围
    (三)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
    (四)第三人没收的客体范围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收与第三人没收的竞合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收与第三人没收相对独立
        2. 第三人同时构成犯罪时的没收竞合
五、我国第三人没收制度的程序规则设计
    (一)第三人没收的证明体系
    (二)第三人的参与权、异议权保障
    (三)缺席审判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样可以对第三人进行没收
    (四)第三人单独没收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关系论纲[J]. 董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2]缺席审判程序的进步与局限——以境外追逃追赃为视角[J]. 施鹏鹏.  法学杂志. 2019(06)
[3]论德国法上诈骗所得赃款的收缴和受害人的民事救济[J]. 王立栋.  东方法学. 2019(02)
[4]我国刑事特别没收手段的反思与重构——兼论《刑法》第64条的完善[J]. 尹振国,方明.  法律适用. 2019(05)
[5]刑事对物之诉的初步研究[J]. 陈瑞华.  中国法学. 2019(01)
[6]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以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为视角[J]. 王小兰,赵晋.  人民检察. 2018 (22)
[7]论我国刑法中涉罪财物之没收[J]. 姚杏.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8(01)
[8]民法典编纂中所有权规则的立法发展与完善[J]. 梅夏英.  清华法学. 2018(02)
[9]特别没收程序中的抗辩——兼论《两高特别没收程序规定》相关制度[J]. 初殿清.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10]《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裴显鼎,王晓东,刘晓虎.  人民司法(应用). 2017(16)



本文编号:361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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