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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4 11:07
  债权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权人须“认为”行政机关对债务人作出的行为损害到了债权实现;第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应予保护或者考虑。欲要使得债权人成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必须通过两个层次的检验。第一层,从规范解释角度,欲证明具有利害关系,必须进行主观公权利的查明。判断是否具备“利害关系”需要注意几点内涵:其一,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限定在“主观公权利”的范围,也就是所要考虑、保护的内容可以通过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寻找得到,并且该行政法律规范不仅指向行政诉讼规范,而且指向私益保护,这是验明“利害关系”的正向标准。其二,引进保护规范理论也旨在排除受反射利益的当事人。当行政法律规范本身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给私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利益,但是该行政行为最初的目的并无私益的要求,此时便无考虑、保护的必要,这是否定“利害关系”的反向标准。其三,“保护规范理论”的查明还需要借助目的性扩张解释的解释路径。主要通过客观解释的立场,解释者作为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做一个正常的思考以此来观察立法目的即可。客观解释更强调规范解释,有助于吸收现代社会的精神以及可以有效的... 

【文章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概念
    (一)“利害关系”概念的历史脉络
    (二)保护规范理论衡量“利害关系”的功能价值
    (三)债权人作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必要与可能
二、债权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依据
    (一)“保护规范理论”的可借鉴性
    (二)“保护规范理论”本身的缺陷与回应
三、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一)刘广明案中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的误会
    (二)信赖保护原则与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三)行政机关批准股权变更、转让与公司的债权人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五)债权继受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四、债权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索与展望
    (一)规范解释下的“主观公权利的查明”
    (二)事实判断中的权利受损害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2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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