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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2-02-15 11:22
  目前腾讯微信软件被人们日益广泛地使用,民事诉讼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地将微信聊天记录提交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数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因其本身实际的特征,微信聊天记录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点和堵点。本文立足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2019证据新规》)的立法背景下,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来论述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并提出相关建议来补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文章来源】:今日科技.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属性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困境
    2.1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三性”
        2.1.1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不是虚假的。
        2.1.2 证据的合法性,顾名思义是符合法律规定,指来源的合法性且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取证主体的适格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2.1.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系。
    2.2 微信聊天记录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问题
        2.2.1 身份认证问题
        2.2.2 技术篡改和丢失问题
        2.2.3 微信聊天的随意性
3 补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的建议
    3.1 巧用公证提高微信聊天记录的效力
    3.2 完善形式要件,做好事前认可
    3.3 谨慎清理,科学保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证据领域的运用[J]. 李幸幸.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1)
[2]手机微信取证方法实验研究[J]. 苏雅.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3]论微信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J]. 青措加.  法制与社会. 2019(21)



本文编号:362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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