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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员任职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与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2-15 08:19
  我国仲裁员任职制度主要涉及仲裁员法定资格与仲裁员名册两个问题。两者的背后隐含了同样的逻辑,即不相信当事人能够合理地选任仲裁员,事实上限制了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权利。这与目前主流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相悖的,也不符合目前实践的发展。对此,完善我国仲裁员任职制度的途径就是借鉴世界主流国家的商事仲裁制度,对仲裁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同时也要兼顾我国自身仲裁行业的发展实力和特点,设立否定式列举的仲裁员法定资格和推荐式的仲裁员名册制度。 

【文章来源】:国际商务研究. 2020,41(06)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仲裁员法定资格规定的弊端
    (一)仲裁员严格法定资格不符合国际趋势
    (二)仲裁员严格法定资格不符合意思自治
    (三)仲裁员严格法定资格不符合实践需要
二、我国仲裁员名册的合理性分析
    (一)不利于当事人共同选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仲裁员名册中的信息过于简单
    (三)不符合仲裁机构规则发展的需要
三、对我国仲裁员法定资格与名册制度的修改建议
    (一)保障仲裁民间性
    (二)采用否定式列举的法定资格模式
    (三)适用推荐式仲裁员名册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两种模式[J]. 蔡元培.  北京仲裁. 2015(01)
[2]我国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J]. 马占军.  河北法学. 2015(07)
[3]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之救济实践及完善[J]. 汪祖兴.  中国法学. 2012(05)
[4]论我国仲裁员的法定资格[J]. 李婧.  北京仲裁. 2008(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J]. 宋连斌,黄进.  法学评论. 2003(04)



本文编号:362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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