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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被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与规制途径

发布时间:2022-02-22 00:29
  <正>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被告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被告要认识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与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中,被告一方不提供或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却频频出现,这不仅会使法院将被告认定为其对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关证据,被告一方还需承当因证据失权所带来的败诉后果。证据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中间者,可以很好的将二 

【文章来源】:财富时代.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行政诉讼法中被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2.行政诉讼法中被告逾期举证的规制途径
    2.1行政诉讼中被告逾期举证的程序规制
        2.1.1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2.1.2.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2.1.3.法官行使释明权
    2.2行政诉讼中被告逾期举证的变革途径
        2.2.1.程序与实体的法律责任承担分离
        2.2.2.改进被告逾期举证的惩戒措施
        2.2.3.规制被告逾期举证的立法建言
3.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涉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J]. 胡峻峰.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9(04)
[2]被告怠于举证并不必然败诉[J]. 满先进,胡峻峰.  人民司法. 2019(02)
[3]行政诉讼被告延期举证制度中“正当事由”判断路径之探析——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为中心[J]. 王圭宇,李林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博士论文
[1]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界分法律问题研究[D]. 潘军锋.南京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63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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