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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07-22 16:49
  近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改革的步伐前进迅猛,而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民事诉讼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但相较于具有先进诉讼体制的国家来说,我国在审前程序上的规定还很落后,完全无法满足审前程序中应该实现的目标。因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审前程序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议,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含义和两大法系的发展情况进行概述,并介绍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三大职能:整理争点、收集证据以及进行调解。前两项职能的履行使案件进入一个适合审理的状态,当事人和法官的充分准备能够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为审前调解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介绍,并对比了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不同之处。总体来说,分别受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影响,美国审前程序的参与主体只限于双方当事人,而法官只是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管理权力较小;而在德国,法官也是程序的参与者,权力较大,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概述
    第一节 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含义和发展概况
    第二节 审前程序的职能
        一、整理争点
        二、收集和交换证据
        三、促进和解
第二章 两大法系的审前程序考察——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
    第一节 美国
        一、概述
        二、审前会议
        三、证据开示
    第二节 德国
        一、审前准备程序
        二、调解程序
        三、证据调查规定
    第三节 两大法系民事审前程序对比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相同之处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不同之处
第三章 对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启示
    第一节 2012年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的缺失
        一、未尝试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二、缺乏当事人参与
        三、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
    第二节 立法和司法上的改革和实践
        一、立法—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二、司法
第四章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设计构想
    第一节 民事审前程序的参与主体
        一、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审前案件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第二节 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构想
        一、建立审前会议程序
        二、完善证据的收集和交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J]. 董永辉.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06)
[2]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模式转变[J]. 汤维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4)
[3]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J]. 李浩.  政法论坛. 2004(04)
[4]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1999(06)

硕士论文
[1]民事审前程序研究[D]. 周怡然.复旦大学 2010
[2]我国民事案件管理制度研究[D]. 张胜.上海交通大学 2007
[3]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D]. 黄淑云.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美国审前会议制度研究[D]. 王奕.清华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664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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