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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进路与方法

发布时间:2022-10-21 12:55
  价值判断是民事司法裁判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法律制度不明确时,裁判者须使用价值判断填补法律标准空白,从而服务于"三段论"的涵摄过程。价值判断适用场合主要是描述性"类型"及"须填补的评价标准"。价值判断致力于实现"正当化"法律共识,通过寻求"适当的法效果"作为客观标准以证成判决结论。具体方式主要是运用"类型化"案例比较,抽象出个案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情境,以此寻找代表性案例群,从中提取一般法律思想,以实现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类型化"案例比较方法存在局限性,无法应用于新案件类型、边界概念等问题,此时需依靠裁判者自由心证,以"可认为正当"决定完成法的续造。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价值判断目的和适用场合
    (一)涵摄:价值判断目的
    (二)价值判断适用场合
        1. 类型。
        2. 须填补的评价标准。
三、寻求“正当化”的法律共识:价值判断的进路与任务
    (一)法教义确定时的客观化
    (二)法教义变化时的客观化
四、“类型化”案例比较:价值判断方法
    (一)抽象:识别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情境
    (二)归类:以抽象出的标准检索形成案例群
    (三)基于案例群的法律续造:提炼法律思想并具体化于个案
五、类型化方法局限及其裁判余地
    (一)类型化方法局限性分析
        1. 事后审查对先前结论的颠覆。
        2. 新发生的待决案件。
        3. 类型边界上的裁决。
    (二)“第一性”法律续造:可认为正当的决定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J]. 雷磊.  比较法研究. 2019(06)
[2]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J]. 姚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
[3]《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J]. 贺栩栩.  法学家. 2018(06)
[4]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J]. 雷磊.  中外法学. 2015(01)
[5]在“规范拘束”与“个案正义”之间——论法教义学视野下的价值判断[J]. 孙海波.  法学论坛. 2014(01)
[6]论法律解释学视角内外的确定性命题[J]. 陈洪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7]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 苏力.  中外法学. 2009(01)
[8]法律论证何以可能?——与桑本谦先生商榷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问题[J]. 雷磊.  政法论坛. 2008(04)
[9]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J]. 王轶.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6)



本文编号:369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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