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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2-11-04 19:28
  《行政诉讼法》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此前其适用范围太小导致这一判决形式几乎处于弃置的状态,但司法实践中其适用率仍然极低。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与操作规则模糊以及相应配套体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因此应完善司法实践的操作路径。但从长远来看,无论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起诉不停止等配套制度,还是借鉴已有经验将其适用范围限缩在当事人对金钱及其替代物的给付或确定和行政合同中对补偿数额的请求中,均是必要的。 

【文章页数】:8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案审查标准之探讨[J]. 常晓云,章玉洁.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9(05)
[2]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基于理论和案例的考察[J]. 王锴.  政治与法律. 2018(09)
[3]英国禁令制度对中国行政诉讼救济的启示[J]. 张祺.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6(05)
[4]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J]. 张峰振.  政治与法律. 2016(01)
[5]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J]. 张静.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2)
[6]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必要性探讨[J]. 严新龙.  社会科学家. 2008(11)
[7]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与适用[J]. 杨欣.  法律适用. 2005(06)



本文编号:37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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