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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重构

发布时间:2022-11-06 17:58
  此前,学者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原告资格的探讨上,主要是从对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析中展开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以往的讨论多属于以原告主体资格为切面的横向分析,且多以公民个人、环保组织、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讨论为主,较少对行政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探讨。文章跳出局限于原告资格的单一视角,通过纵向分析的方法和权力制约的角度,对行政机关在各个阶段的角色合理性进行分析,对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角色重构提出几点建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公益诉讼基础概念
    (一)环境公益诉讼定义
    (二)被诉主体
二、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三种角色
    (一)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二)行政机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三)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约
三、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反思
    (一)赋予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欠妥
    (二)行政机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具有合理性
    (三)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制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具有积极意义
四、探索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重构
    (一)否认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二)完善行政机关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履行环保职责的制度
    (三)建立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的支持起诉制度
    (四)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只能是被告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院性质新解[J]. 田夫.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2]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 吕忠梅.  法商研究. 2008(06)
[3]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 蔡守秋.  河北法学. 2008(03)



本文编号:37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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