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监、检运行机制的协调衔接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3 18:01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整合了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部分职权,依法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与处置权,通过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力图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和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的监察新体系。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求,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虽对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审查起诉等方面的衔接上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具体问题的处理细节上还未明确,如在监察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辩护律师能否介入,监察立案是否能等同检察立案等。在当今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由于刑事诉讼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运作机制的衔接问题的立法还不完善,导致两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着办案规则适用不一、衔接程序存在瑕疵、办案人员个人素养和办案能力无法满足办案要求、缺乏专门的衔接机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构建监、检协调衔接机制,通过统一办案规则适用标准、设立专门的衔接机关、搭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业务应用平台、调查...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简要评述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基础理论
一、刑事诉讼中的监察权
(一)监察权性质
(二)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及其监察范围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检察权变迁
(一)检察权性质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及其检察范围
三、两种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关联
(一)应然层面的监督模式
(二)现实层面的制约模式
第二章 两种权力运行机制之协调衔接现状分析
一、两种国家权力的运行状况
(一)二者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二者衔接的现实状况
二、两者在刑事诉讼中运行衔接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现有机构设置与办案人员能力难以满足案件衔接需求
(二)办案规则适用不一
(三)衔接程序不够完善
(四)相关立法存在瑕疵
第三章 建立和完善监、检协调衔接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建立和完善监、检协调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一)权力相互制约与监督的需要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需要
(三)反腐工作的客观之需
(四)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监、检协调衔接机制的可行性
(一)监督目标存在交集
(二)监督对象的特殊性
(三)办案优势互补
(四)原有合作机制的升华
第四章 完善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监、检协调衔接机制之构想
一、优化机制配置: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人员培训
(一)设立专司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部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培训
二、制定规则:统一办案规则适用标准
(一)明确证据规则适用标准
(二)统一从宽处罚建议适用标准
三、立足实践:完善案件衔接程序
(一)设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二)细化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
(三)明确检察立案程序的必要性
四、完善立法:确保制度措施便于执行
(一)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介入监察调查程序
(二)赋予被调查人获得帮助权
(三)建立“检察督促令”制度
五、机制构建的补充措施
(一)搭建监、检业务应用平台
(二)构建案卷文书与涉案财物移送机制
(三)明确“主罪为主”管辖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本文编号:3752846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简要评述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基础理论
一、刑事诉讼中的监察权
(一)监察权性质
(二)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及其监察范围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检察权变迁
(一)检察权性质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及其检察范围
三、两种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关联
(一)应然层面的监督模式
(二)现实层面的制约模式
第二章 两种权力运行机制之协调衔接现状分析
一、两种国家权力的运行状况
(一)二者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二者衔接的现实状况
二、两者在刑事诉讼中运行衔接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现有机构设置与办案人员能力难以满足案件衔接需求
(二)办案规则适用不一
(三)衔接程序不够完善
(四)相关立法存在瑕疵
第三章 建立和完善监、检协调衔接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建立和完善监、检协调衔接机制的必要性
(一)权力相互制约与监督的需要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需要
(三)反腐工作的客观之需
(四)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监、检协调衔接机制的可行性
(一)监督目标存在交集
(二)监督对象的特殊性
(三)办案优势互补
(四)原有合作机制的升华
第四章 完善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监、检协调衔接机制之构想
一、优化机制配置: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人员培训
(一)设立专司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部门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培训
二、制定规则:统一办案规则适用标准
(一)明确证据规则适用标准
(二)统一从宽处罚建议适用标准
三、立足实践:完善案件衔接程序
(一)设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二)细化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
(三)明确检察立案程序的必要性
四、完善立法:确保制度措施便于执行
(一)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介入监察调查程序
(二)赋予被调查人获得帮助权
(三)建立“检察督促令”制度
五、机制构建的补充措施
(一)搭建监、检业务应用平台
(二)构建案卷文书与涉案财物移送机制
(三)明确“主罪为主”管辖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本文编号:375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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