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权配置
发布时间:2023-03-04 09:57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设监察委员会,旨在建立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公权监督体系,自此“一府一委两院”格局呈现。监察委员会依托讯问、留置等“十二权力”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改革涉及对司法权配置的动态调整,不仅需要规范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调查权,还需要调整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以及审判机关的审判权。优化司法权配置,从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常运行。司法权不仅需要与调查权良性衔接,还要体现相互之间的协调、制约机制。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仍有诸多问题尚未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业已出台,改革涉及到的调查权和司法权不仅要符合《国家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接受《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规范。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语境,优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权配置,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改革中的职权定位及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运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公权监督体系。此外,《国家监察法》提到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司法权配置中体现保障权益的体系。换言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实施...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二、基本内容和创新点
(一)基本内容
(二)创新点
第一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其对司法权配置的影响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
二、调查权的适用空间和界限问题
(一)调查权的适用空间
(二)调查权的界限问题
(三)反思:调查权需要兼顾保障人权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权配置的影响
(一)公安机关仍以配合为主
(二)剥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限
(三)为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审判权带来挑战
第二章 侦查权:完善衔接举措,做好配合与支援
一、监委会决定采取技术调查,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一)技术侦查的执行权限仍在公安机关
(二)是否应当赋予监委会技术调查权限
(三)探索监委会与公安机关在技术调查(侦查)的良性衔接
二、对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措施的探讨
(一)尝试将拘留作为留置的前置措施
(二)引入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
(三)实施拘留、逮捕等措施后触发的律师介入问题
三、其他需要侦查机关配合的方面
(一)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留置措施的配合
(二)对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线索移送监委会
四、反思:衔接的限度问题及其制约
(一)侦查权衔接的限度
(二)侦查权如何体现制约功能
第三章 检察权:需经审查起诉,落实监督制约
一、监委会移送的案件需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从立法的角度:公诉案件需要审查
(二)从职能的角度:避免公诉职能虚化
(三)从人权的角度:依法审查,保障人权
(四)从证据的角度:补充调查亦或自行侦查
二、完善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程序衔接
(一)监委会调查终结后的处理程序
(二)检察机关在衔接时的注意事项
(三)监委会提请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三、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检察机关介入到认罪认罚程序
(二)推动“从宽”的具体落实
四、权力制约:退回调查、不起诉以及律师参与
(一)案件退回监委会重新调查、不起诉
(二)引入律师参与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引入留置措施的司法审查程序
第四章 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对监委会的权力制衡
一、完善监委会案件的庭前会议功能
(一)聚焦案件争议,听取各方意见
(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保障集中审判
二、监委会案件的审判原则与民意审判转型思考
(一)审判原则:遵循证据裁判规则
(二)民意审判转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三、权力制约:刑罚权对监委会的制约机制
(一)对监委会案件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二)留置措施折抵刑期,裁判刑罚变更
(三)无罪判决衍生的监委会国家赔偿问题
四、权利救济:保障司法公正
(一)辩护人参与庭审,实施有效辩护
(二)上诉程序:被告人的权利选择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时止损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权配置优化
一、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一)完善调查权与司法权的法律体系
(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二、既要良性衔接,也要体现制约机制
(一)落实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良性衔接
(二)构建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
三、加强人权保障,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一)切实加强对被调查对象的人权保障
(二)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四、动态优化司法权配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本文编号:3754068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二、基本内容和创新点
(一)基本内容
(二)创新点
第一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其对司法权配置的影响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
二、调查权的适用空间和界限问题
(一)调查权的适用空间
(二)调查权的界限问题
(三)反思:调查权需要兼顾保障人权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权配置的影响
(一)公安机关仍以配合为主
(二)剥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限
(三)为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审判权带来挑战
第二章 侦查权:完善衔接举措,做好配合与支援
一、监委会决定采取技术调查,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一)技术侦查的执行权限仍在公安机关
(二)是否应当赋予监委会技术调查权限
(三)探索监委会与公安机关在技术调查(侦查)的良性衔接
二、对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措施的探讨
(一)尝试将拘留作为留置的前置措施
(二)引入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
(三)实施拘留、逮捕等措施后触发的律师介入问题
三、其他需要侦查机关配合的方面
(一)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留置措施的配合
(二)对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线索移送监委会
四、反思:衔接的限度问题及其制约
(一)侦查权衔接的限度
(二)侦查权如何体现制约功能
第三章 检察权:需经审查起诉,落实监督制约
一、监委会移送的案件需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从立法的角度:公诉案件需要审查
(二)从职能的角度:避免公诉职能虚化
(三)从人权的角度:依法审查,保障人权
(四)从证据的角度:补充调查亦或自行侦查
二、完善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程序衔接
(一)监委会调查终结后的处理程序
(二)检察机关在衔接时的注意事项
(三)监委会提请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三、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检察机关介入到认罪认罚程序
(二)推动“从宽”的具体落实
四、权力制约:退回调查、不起诉以及律师参与
(一)案件退回监委会重新调查、不起诉
(二)引入律师参与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引入留置措施的司法审查程序
第四章 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对监委会的权力制衡
一、完善监委会案件的庭前会议功能
(一)聚焦案件争议,听取各方意见
(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保障集中审判
二、监委会案件的审判原则与民意审判转型思考
(一)审判原则:遵循证据裁判规则
(二)民意审判转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三、权力制约:刑罚权对监委会的制约机制
(一)对监委会案件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二)留置措施折抵刑期,裁判刑罚变更
(三)无罪判决衍生的监委会国家赔偿问题
四、权利救济:保障司法公正
(一)辩护人参与庭审,实施有效辩护
(二)上诉程序:被告人的权利选择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时止损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权配置优化
一、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一)完善调查权与司法权的法律体系
(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二、既要良性衔接,也要体现制约机制
(一)落实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良性衔接
(二)构建有效的权力制约体系
三、加强人权保障,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一)切实加强对被调查对象的人权保障
(二)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四、动态优化司法权配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本文编号:375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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