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补缺行径——基于救济途径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3-03-23 04:48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缺席审判制度,立法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救济权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时,检察院职权配置的粗疏性规定、证明标准的模糊性等问题严重违背本制度设立时人权保障的初衷。因此,立法需要进一步具化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权、告知义务权以及监督介入权的使用。在证明标准上,立法应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证明标准进行规范化的同时予以区别规定。为弥补上诉权的不当使用,我国需要适度微调上诉权的主体范围,不仅需要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中增加法定代理人这一主体,而且也应使被判刑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保障。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之解析
(一)刑事缺席审判救济途径的立法解构
(二)刑事缺席审判救济途径的缺憾解构
1.检察权职责配置的粗疏性
2.证明权运用规则的模糊性
3.上诉权提起主体的瑕疵性
二、域外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之评析
(一)严格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动性
(三)具化上诉权的主体范围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之补缺
(一)具化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区别慎用
2.检察机关告知义务权的推演适用
3.检察机关监督介入权的规范征用
(二)规范证明标准的区别对待
1.检察官证明标准的区别对待
2.法官证据规则的差别对待
(三)适度微调上诉权的主体范围
结语
本文编号:3768312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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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之解析
(一)刑事缺席审判救济途径的立法解构
(二)刑事缺席审判救济途径的缺憾解构
1.检察权职责配置的粗疏性
2.证明权运用规则的模糊性
3.上诉权提起主体的瑕疵性
二、域外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之评析
(一)严格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充分发挥法官的主动性
(三)具化上诉权的主体范围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之补缺
(一)具化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区别慎用
2.检察机关告知义务权的推演适用
3.检察机关监督介入权的规范征用
(二)规范证明标准的区别对待
1.检察官证明标准的区别对待
2.法官证据规则的差别对待
(三)适度微调上诉权的主体范围
结语
本文编号:376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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