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26 21:12
在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文件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需要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在制定时涉及范围较广,经常会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的问题,但是多年以来却并没有重视列入司法审查的具体内容,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管。而在几年前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被赋予了审查权,可是该权力在行使时还不够完善,并且在落实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困难。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内涵和特点
(一)内涵
(二)特点
1.制定机关较多
2.制定程序无法统一
二、我国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
(一)隐性审查
(二)附带审查
三、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审查标准
(二)完善审查内容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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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内涵和特点
(一)内涵
(二)特点
1.制定机关较多
2.制定程序无法统一
二、我国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
(一)隐性审查
(二)附带审查
三、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审查标准
(二)完善审查内容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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