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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重构

发布时间:2023-04-08 00:27
  履行判决作为行政诉讼法法定判决方式的一种,是基于判决类型化制度而言的。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履行判决的作出条件、适用范围、裁判明确程度等问题学界长期以来难以达成共识。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履行判决本身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却备受冷落,其适用比例占判决总数量持续偏低,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观念逐步拓展的同时,行政诉讼已经不能满足于单纯对于外化为作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的审查,行政不作为的违法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行政不作为的“多”与履行判决的“少”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长期以往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救济职能的健康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其适用范围、判决内容、期限的确定等适用规则远未形成统一,学界亟需对于履行判决若干问题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如何在新行政诉讼法的框架内完成对于履行判决的重构,让其承担起行政诉讼救济重要判决类型其中一种的重任,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意识,写作基本逻辑遵循提出问题——解决的问题的基本架构,履行判决制度本身需要重构的原因来自实践与理论两方面,通过实证数据分析举例论证履行判决之司法适用中出现的数量占比畸低、...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立法现状与理论基础考察
    (一)履行判决立法源流梳理
    (二)履行判决的理论基础
    (三)履行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
二、域外履行判决制度构造借鉴:课以义务诉讼与其判决
    (一)德国、英国、美国之课以义务诉讼
    (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之课以义务讼诉
    (三)履行判决之域外比较总结
三、我国目前履行判决制度实践问题——基于C市Y中院近五年行政诉讼案件之实证分析
    (一)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所导致的“适用难问题”
    (二)问题二:判决难,判决内容明晰程度过低
    (三)问题三:履行判决应附期限制度待加以明确
    (四)问题四:对于未成熟之行政行为履行判决救济力度不足
四、履行判决重构之实现:宏观与微观层面
    (一)宏观模式: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
    (二)微观模式:基于判决类型化完善履行判决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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