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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司考”与基层司法的平稳运行 ————以担任公职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19 04:34
  自2002年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原先公开的律师资格考试和法院、检察院设立的内部考试统一起来,选拔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促进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自2008年起设立的“小司考”试点因其内部性、保密性与高通过率,打破了司法考试的统一性,在社会各界引发很大争议。本文拟对“小司考”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中心命题是,“小司考”的试点,尤其是后来的试点扩大化,违反了《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侵犯了公民平等担任国家公职的基本权利。本文的主要结构是:首先本文将阐述“小司考”的制度成因,论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基层司法人员的断层。本文将论证指出,基层司法机关的平稳运行也是重要的国家利益,而且关乎基层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国家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解决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才断层问题;其次,本文将论证“小司考”的出现及其范围的扩大化构成了对公民平等担任公职之基本权利的侵害;再次,本文将论证,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基层司法机关的平稳运行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为保障基层司法机关平稳进行而采取的举措必须具有法律的依据,其范围不能过分扩展,不能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最...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导言:选题的意义
二、小司考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一)小司考及其成因
        1、“小司考”的出现
        2、“小司考”的规范依据
        3、“小司考”引起的社会各界反响
        4、司法部的回应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1、将多种考试合并为统一考试
        2、提高了学历要求
        3、报考地域范围扩大
    (三)统一司法考试引发的基层司法机关人员断层
    (四)基层司法机关的平稳运行
        1、基层司法机关的平稳运行是重要的国家利益
        2、国家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解决基层法院人才断层问题
        3、“小司考”的得与失:对公民担任公职权利的侵害
三、公民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与“小司考”造成的差别对待
    (一)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
        1、外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担任公职权
        2、我国宪法上的担任公职权
        3、担任公职权的政治权利属性
    (二)担任公职权与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宪法依据
        2、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
        3、平等原则与担任公职权
        4、“小司考”制度造成的差别对待
        5、小结
四、小司考制度的不当
    (一)“小司考”制度的目的不当
    (二)小司考并不能达到维护基层司法平稳运行的目的
    (三)小司考制度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五、基层司法平稳运行的有效保障
    (一)规定统一考试在西部基层司法的必要过渡条款
    (二)司法人员辞职的必要限制
    (三)实行基层法官职务保障
    (四)“基层平民司法官”制度设想
六、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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