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转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证据属性及其使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9 01:49
第三人转述被告人有罪陈述可以发挥两种证明作用,其一是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二是证明被告人作出有罪陈述时的神态、行为、情境。在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第三人转述的被告人有罪陈述属于一种传来口供;在证明被告人作出有罪陈述的神态、行为、情境时,属于普通的证人证言,但二者有时难以清晰区分。当转述用于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不得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补强证据,否则就相当于以口供补强口供;第三人证明被告人陈述的情态时,如果这种证明的独立性较强,可以对被告人向该第三人作出的有罪陈述进行补强,但不能用于补强被告人的其它口供。第三人转述被告人有罪陈述是否可以适用隐蔽性证据规则,要根据第三人获知隐蔽性证据的来源、被告人和第三人的陈述是否受到污染而具体判断。当控方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让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并进行转述时,对这种转述应当适用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同样的非法口供排除标准;未受国家机关指使或授权的第三人自行通过非法手段逼迫被告人作出有罪陈述,并将有罪陈述向侦查机关转述的,不必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第三人转述的证明力应从转述内容本身、与其它证据的印证情况、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的过程等方面进行判断...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转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证据属性
(一)用于证明犯罪事实
(二)证明陈述时的神态、行为、情境
二、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
(一)用于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时
(二)用作辅助证据时
三、《解释》第106条之适用
(一)第三人仅从被告人处得知犯罪事实
(二)第三人从被告人及其它来源得知犯罪事实
(三)从其它来源得知隐蔽性证据
四、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
(一)控方第三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
(二)普通第三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
(三)非法取证行为有延续影响的证据排除问题
五、第三人转述有罪陈述的证明力
(一)转述内容本身的真实性
1. 转述内容在经验法则上的合理性。
2. 是否包含必要的隐蔽性信息。
3. 被告人的动机及个人情况。
(二)印证判断
1. 不应用第三人转述与被告人口供进行印证而判断其真实性。
2. 要识别过度印证、片面印证、可疑印证等可能存在虚假的印证情形。
(三)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的过程
1. 控方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
2. 普通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
本文编号:3793471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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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证据属性
(一)用于证明犯罪事实
(二)证明陈述时的神态、行为、情境
二、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
(一)用于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时
(二)用作辅助证据时
三、《解释》第106条之适用
(一)第三人仅从被告人处得知犯罪事实
(二)第三人从被告人及其它来源得知犯罪事实
(三)从其它来源得知隐蔽性证据
四、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
(一)控方第三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
(二)普通第三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
(三)非法取证行为有延续影响的证据排除问题
五、第三人转述有罪陈述的证明力
(一)转述内容本身的真实性
1. 转述内容在经验法则上的合理性。
2. 是否包含必要的隐蔽性信息。
3. 被告人的动机及个人情况。
(二)印证判断
1. 不应用第三人转述与被告人口供进行印证而判断其真实性。
2. 要识别过度印证、片面印证、可疑印证等可能存在虚假的印证情形。
(三)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的过程
1. 控方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
2. 普通第三人获取被告人有罪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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