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证明困境的解决路径——指导案例101号评释
发布时间:2023-04-23 05:09
当前理论与实践仅注意到指导案例101号对被告科以检索义务,并未能充分认识该案约束法院证明活动的规范意旨及法理。该案综合运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据法工具,以将"政府信息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为逻辑起点,规定了法院的证据审查顺序,让法官以一个较低的证明标准先审查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再审查被告提交的相反证据,从而使"政府信息不存在"证明困境依循有利于公开的路径得以解决。该案对法院证据审查顺序和证明标准的拘束有其实体法依据,具有规范效力。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指导案例101号的证据法疑义
二、指导案例101号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含义
1. 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区分
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客观证明责任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
1. 由原告与被告分担举证责任
2.“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配举证责任
(三)指导案例101号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及其法律依据
1. 证据审查顺序揭示指导案例101号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
2.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3. 按基本规则指引,依据《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4. 指导案例101号对《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法律空白的填补
(四)指导案例101号规定的证据审查顺序不得颠倒
三、指导案例101号规定原告提交“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与法律依据
(一)原告提交“初步证据”属于降低证明标准
(二)降低证明标准应有法律依据
四、结语:证明并非法外之地
本文编号:3799153
【文章页数】: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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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指导案例101号的证据法疑义
二、指导案例101号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含义
1. 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区分
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客观证明责任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
1. 由原告与被告分担举证责任
2.“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配举证责任
(三)指导案例101号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及其法律依据
1. 证据审查顺序揭示指导案例101号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
2.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3. 按基本规则指引,依据《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4. 指导案例101号对《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法律空白的填补
(四)指导案例101号规定的证据审查顺序不得颠倒
三、指导案例101号规定原告提交“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与法律依据
(一)原告提交“初步证据”属于降低证明标准
(二)降低证明标准应有法律依据
四、结语:证明并非法外之地
本文编号:379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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