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诉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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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六年以来首次修改,可谓是万众瞩目,这次立法上的修改,幅度较大,修改涉及范围广泛,亮点颇多。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降低立案门槛,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更多更新型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设置了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审判过程不受政府行政机关的干涉,保证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提出了在民行交叉案件中,一并审理的解决方案等等。尽管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众多新变化,但此次修改究竟能否彻底解决传统“民告官”所遇到的立案门槛高,受案范围窄,审判过程难,胜诉率低,获得赔偿难等问题,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检验。新修《行政诉讼法》仍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且使用最为频繁,与相对人关系也最为密切,更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将成为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衡量标准。只有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有效的预防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才能保障依法行政的最终实现,因此,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分必要,并且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司法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3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8
- 绪论8-12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12-27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12-16
- 一、学理上的见解12-13
- 二、实践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解13-14
- 三、本文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4-16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变16-23
- 一、从无法可依阶到《宪法》颁布阶段18
- 二、从《宪法》到《行政诉讼法》颁布前阶段18-19
- 三、《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9-21
- 四、从2000年至今的发展21-23
- 第三节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23-27
-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关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诉的争论27-34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状27-30
- 一、从全国范围看27-28
- 二、以甘肃省为例28-29
- 三、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29-30
-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关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诉的争论30-34
-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诉30-31
- 二、提起审查的方式31-32
- 三、审查范围32
- 四、如何处理32
- 五、修改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诉32-34
-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34-50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34-38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34-35
- 二、行政权制约的需要35-36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需要36
- 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需要36-37
- 五、司法审判的需要37-38
-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趋势38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行性38-45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行性的理论基础39-41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行性的组织基础41-42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行性的制度基础42-43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行性的社会基础43-45
- 第四章 域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诉_炛冉,
本文编号:38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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