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2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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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解机构所形成的调解协议,通常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方能获得执行力。这种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非讼程序属性,但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设计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应建立单方申请司法确认的便捷程序,同时赋予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目前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还需要从司法确认的范围、司法审查方式和裁判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审查 执行力 非讼程序
【基金】: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研究”(12CFX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人民调解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调解者的基本职能为斡旋、沟通、促成和解,见证调解协议形成的自愿性并制作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笔录,其调解协议的达成没有公力机关的介入,在当事人之间仅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之后,才可转化为执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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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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