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02 19:43
自十八大以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设己逐渐提上法制建设日程。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是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追回机制接轨的重大举措。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对席的审判方式,即法院在控辩双方均出庭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当被告人故意使自己处于无法出庭的状态而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时,可以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近些年来随着贪腐高官潜逃境外,被告人缺席庭审的情形越来越严重,使得众多案件暂先中止审理,然后由司法机关境外追回被告人,但此时又面临一个法律障碍一一缺少一份合法生效判决书,这样最终造成不良循环,浪费司法资源。如今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进入深水区,实践上特别需要该制度促进司法工作深入开展,理论上也有学者多年不断分析和探讨,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已经具备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条件,并可以将该制度更好的应用于贪污贿赂案件以解决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的难题。文章借此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初落地之际,以修正案对缺席审判的规定为思考对象,对这一制度进行详尽的梳理与分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分析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适用缺席...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扩大
二、适用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三、新增指定管辖
第二节 送达方式多样化
第三节 被告人权利得到保障
一、全方位保障辩护权
二、上诉权主体宽泛
三、增加抗诉权
四、设置被告人归案后的救济途径
第二章 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适用标准不明确
一、案件危害程度不确定
二、案件调查程度不清
三、是否适用死刑有疑问
第二节 审前程序不到位
一、证明标准模糊
二、初查证据转换不规范
三、域外送达法律规定较为笼统
第三节 庭审程序待优化
一、程序公正有待加强
二、司法素质有待提高
第四节 法律救济规制较为概略
一、上诉权主体过于宽泛
二、异议权规制粗糙
三、重新审理程序有待精细化
第三章 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明确适用标准
一、重大贪污腐败案件
二、案件必须已经侦破
三、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第二节 完善审前程序
一、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二、合理转化收集证据
三、完善域外送达法律规定
第三节 设置科学的庭审程序
一、保障程序公正
二、提高司法素质
第四节 完善救济途径
一、合理限制上诉权主体
二、具化异议权行使
三、细化重新审理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859639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扩大
二、适用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三、新增指定管辖
第二节 送达方式多样化
第三节 被告人权利得到保障
一、全方位保障辩护权
二、上诉权主体宽泛
三、增加抗诉权
四、设置被告人归案后的救济途径
第二章 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适用标准不明确
一、案件危害程度不确定
二、案件调查程度不清
三、是否适用死刑有疑问
第二节 审前程序不到位
一、证明标准模糊
二、初查证据转换不规范
三、域外送达法律规定较为笼统
第三节 庭审程序待优化
一、程序公正有待加强
二、司法素质有待提高
第四节 法律救济规制较为概略
一、上诉权主体过于宽泛
二、异议权规制粗糙
三、重新审理程序有待精细化
第三章 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明确适用标准
一、重大贪污腐败案件
二、案件必须已经侦破
三、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第二节 完善审前程序
一、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二、合理转化收集证据
三、完善域外送达法律规定
第三节 设置科学的庭审程序
一、保障程序公正
二、提高司法素质
第四节 完善救济途径
一、合理限制上诉权主体
二、具化异议权行使
三、细化重新审理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8596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859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