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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23-10-30 17:48
  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需要用刑罚惩罚行为人使其不敢再犯罪;同时,由于人民群众对于犯罪行为深恶痛绝,希望司法机关严惩罪犯,维持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诉部门作为国家指控犯罪的司法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更多着重是打击犯罪,指控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这种以报复和惩罚为主要目的的追诉活动所带来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突现,司法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忽视被害人利益、加害人改造效果不理想、回归社会困难,不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这些都与我国现在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相矛盾。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协商,由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赔偿,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并对加害人从宽处理的刑事和解制度应运而生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越来越多地方对刑事和解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与此同时一些反对者对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异议,认为刑事和解没有法律依据,同罪不同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等。但实践证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的价值。1、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质就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犯罪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和...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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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理论
    (一) 刑事和解的概念
    (二) 刑事和解的价值
    (三)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优势
二、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的案件类型
    (二) 适用的条件
三、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所面临的挑战
    (一) 能否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
    (二) 能否坚持统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
    (三) 能否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
    (四) 是否会使刑法丧失应有的惩罚功能
    (五) 是否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指引作用
    (六) 是否会产生新的腐败
四、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 法治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正义的原则
    (四) 效率原则
五、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准确把握公诉部门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
    (二) 正确处理好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三) 合理评价赔偿标准
    (四) 确保实现刑事和解的效力
    (五) 提升对加害人的矫正效果
    (六) 建立刑事和解的有效监督机制
    (七) 改革工作职责考评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85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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