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同主义对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的修正
发布时间:2023-11-28 17:32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法所研究的重点,其关系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限的分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同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遵循的是辩论主义与处分原则。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起源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强调的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发现案件真实,改变了古典辩论主义下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审判模式。协同主义充分利用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作用,加强了法官的诉讼指挥权,而当事人之间要遵守真实义务。 本论文第一章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起源及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认识到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适用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司法改革方向及目的的分析,使我们对协同主义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有进一步的了解。 第二章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从法官的阐明制度及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我国学者对于协同主义是否适应我国民诉的发展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已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双方当事人实质不平等,举证能力较弱,法官的审判权存在缺失及失范的现象。我国民...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概述
1.1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产生的背景
1.1.1 经济的发展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影响
1.1.2 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
1.2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基础
1.2.1 辩论主义
1.2.2 武器平等原则
1.2.3 诚实信用原则
1.3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对两大法系民诉改革的影响
1.3.1 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1.3.2 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4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体现
1.4.1 实现诉讼效率
1.4.2 程序保障
1.4.3 实质正义
第二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内容
2.1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2.1.1 真实义务的内容
2.1.2 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2.1.3 违反真实义务的制裁
2.2 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
2.3 法官阐明制度
2.3.1 阐明权的内容和性质
2.3.2 当事人的异议权
2.3.3 阐明制度的功能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模式发展之现状
3.1 我国民事审判模式存在的弊端
3.2 我国学者关于协同主义的观点分析
3.2.1 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观点
3.2.2 反对我国民诉模式中引进协同主义
3.2.3 修正我国目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3.3 我国采用协同主义进行改革的切入点
3.3.1 民诉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与缺陷
3.3.2 审前准备程序的建立与缺陷
3.3.3 立案调解的建立与缺陷
3.3.4 证据调查、收集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的协同
3.3.5 我国法官阐明制度的建立及缺陷
第四章 协同主义对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
4.1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审前程序之完善
4.1.1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争点的整理的目的
4.1.2 当事人对案件争点整理的互动
4.1.3 法官对于案件争点整理的职权
4.2 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
4.3 我国法官阐明制度完善
4.3.1 完善阐明制度的原则及目的
4.3.2 阐明制度的具体适用事项
4.3.3 对法官不适当阐明的约束
4.4 建立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
4.4.1 建立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原因
4.4.2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内容
4.5 违反证明协力义务的制裁—证是妨碍制度
4.5.1 证明妨碍制度的含义
4.5.2 证明妨碍制度的要件
4.5.3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的情形
4.5.4 实施证明妨碍的法律制裁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68599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概述
1.1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产生的背景
1.1.1 经济的发展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影响
1.1.2 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
1.2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基础
1.2.1 辩论主义
1.2.2 武器平等原则
1.2.3 诚实信用原则
1.3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对两大法系民诉改革的影响
1.3.1 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1.3.2 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4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体现
1.4.1 实现诉讼效率
1.4.2 程序保障
1.4.3 实质正义
第二章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内容
2.1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2.1.1 真实义务的内容
2.1.2 真实义务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2.1.3 违反真实义务的制裁
2.2 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
2.3 法官阐明制度
2.3.1 阐明权的内容和性质
2.3.2 当事人的异议权
2.3.3 阐明制度的功能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模式发展之现状
3.1 我国民事审判模式存在的弊端
3.2 我国学者关于协同主义的观点分析
3.2.1 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观点
3.2.2 反对我国民诉模式中引进协同主义
3.2.3 修正我国目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3.3 我国采用协同主义进行改革的切入点
3.3.1 民诉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与缺陷
3.3.2 审前准备程序的建立与缺陷
3.3.3 立案调解的建立与缺陷
3.3.4 证据调查、收集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的协同
3.3.5 我国法官阐明制度的建立及缺陷
第四章 协同主义对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
4.1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审前程序之完善
4.1.1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争点的整理的目的
4.1.2 当事人对案件争点整理的互动
4.1.3 法官对于案件争点整理的职权
4.2 立案调解制度的完善
4.3 我国法官阐明制度完善
4.3.1 完善阐明制度的原则及目的
4.3.2 阐明制度的具体适用事项
4.3.3 对法官不适当阐明的约束
4.4 建立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
4.4.1 建立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原因
4.4.2 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的内容
4.5 违反证明协力义务的制裁—证是妨碍制度
4.5.1 证明妨碍制度的含义
4.5.2 证明妨碍制度的要件
4.5.3 免于构成证明妨碍的情形
4.5.4 实施证明妨碍的法律制裁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6859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3868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