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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同意

发布时间:2023-12-24 15:04
  在我国,认罪认罚并非控辩协商的结果,而是被追诉人对指控事实、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的同意。将认罪认罚界定为同意的价值有三:凸显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被追诉人应对多元复杂程序的能力。被追诉人有效同意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为同意能力,被追诉人应当具有理解、评判、决策与沟通能力;二为知情同意,被追诉人的同意应当建立在对案件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之上;三为自愿同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由作出的;四为同意意向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向在于获得从宽处理。以此标准审视,为保障被追诉人同意有效性,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与完善: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权利告知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建构证据开示程序;为值班律师提供更为宽松、便利的履职环境。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抑或被追诉人同意
二、被追诉人同意的有效构成
    (一)能力要件
    (二)知情要件
    (三)自愿要件
三、被追诉人同意有效性的保障
    (一)检察机关权利告知
    (二)证据开示的程序建构
    (三)自愿性保障:律师有效法律帮助



本文编号:387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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