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28 17:32
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存在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参与各方只能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在实体权利方面,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可能扩张影响仲裁程序的案外人。然而,如果在仲裁制度中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将会损害仲裁制度存在的根本,不宜通过设置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仲裁案外人进行保护,而应当对其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对案外人救济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如何设置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不当扩张以及案件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分析,得出我国设立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分析,总结其中的利弊,吸收借鉴各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设...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言
一、选题的来源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水平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设立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诚信原则的缺失
第二节 现行仲裁制度的局限性
第三节 仲裁裁决既判力范围不当扩张
一、仲裁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不当扩张
二、仲裁裁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不当扩张
第二章 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现有的立法
第一节 部分国家的立法
一、法国
二、德国、日本
三、比利时
第二节 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
三、瑞士国际仲裁院
第三节 域外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启示
一、有权申请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主体
二、有权批准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主体
三、案外人可以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
第三章 我国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选择
一、仲裁第三人制度难以从根本上实现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目的(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具有可行性)
二、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无法实现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目的
三、赋予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权利,无法真正地实现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目的
第四章 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第一节 提起条件
第二节 管辖法院
第三节 起诉期限
第四节 判决效力
第五节 滥用诉权的处罚
第五章 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一节 起诉条件
第二节 起诉期间
第三节 管辖法院
第四节 判决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75864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言
一、选题的来源
二、研究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水平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设立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诚信原则的缺失
第二节 现行仲裁制度的局限性
第三节 仲裁裁决既判力范围不当扩张
一、仲裁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不当扩张
二、仲裁裁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不当扩张
第二章 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现有的立法
第一节 部分国家的立法
一、法国
二、德国、日本
三、比利时
第二节 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
三、瑞士国际仲裁院
第三节 域外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启示
一、有权申请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主体
二、有权批准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主体
三、案外人可以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
第三章 我国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选择
一、仲裁第三人制度难以从根本上实现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目的(仲裁第三人制度不具有可行性)
二、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无法实现案外人权利保护的目的
三、赋予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权利,无法真正地实现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目的
第四章 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第一节 提起条件
第二节 管辖法院
第三节 起诉期限
第四节 判决效力
第五节 滥用诉权的处罚
第五章 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一节 起诉条件
第二节 起诉期间
第三节 管辖法院
第四节 判决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7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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