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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3 15:10

  本文关键词: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此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救济制度,受到各国的重视。行为保全制度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具体规定、名称、相关程序各有特色,但是,其目的具有一致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假处分制度”和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和美国的“临时禁令制度”、“预备性禁令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行为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及时性、暂时性的权益救济方式,从而避免或减少其权益受到的损害,保障法院将来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行为保全制度具有弥补普通诉讼程序的不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利于诉讼的解决等价值。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的行为保全制度规定的比较,并分析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并分析其主要特征,提出行为保全制度的一般价值意义。第二部分,考察两大法系的行为保全制度,重点阐述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规定,并总结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的共同特征、制度理念和规则。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并对立法的不足给予评析。第四部分,具体阐述行为保全制度在立法中应完善之处。不仅在立法理念上要凸显行为保全的特殊价值,而且在具体程序设计上要不断的完善,明确行为保全的启动、审理、执行和救济等相关问题,以促进行为保全制度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行为保全 假处分 中间禁令 完善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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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澜;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J];科技与法律;200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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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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