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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的体系展开与程序效力

发布时间:2024-03-14 03:44
  民事再审事由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检察监督事由、法院依职权再审事由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各类事由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和区别。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项事由不但有着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且还牵引着整个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再审审理的程序操作,并对其他主体发动的再审程序产生影响,是整个再审程序的主线和"脊梁"。对再审事由进行体系挖掘和程序效力研究,有助于再审实践的纠偏。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体系化及其内在逻辑
    (一)再审新证据重在“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二)对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判断,应回归证据规则
    (三)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主要指实体法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对诉讼程序的效力应用
    (一)关于再审新证据的特殊程序
    (二)再审事由与再审审查范围
    (三)再审事由与再审审理范围
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外的再审事由对相关诉讼程序之影响
    (一)检察监督事由及其程序影响
    (二)法院依职权再审事由及其与职权纠错之关系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及其与其他案外人救济程序之关系
结语



本文编号:392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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