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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之重构

发布时间:2024-03-15 04:03
  司法实践中的另案起诉与前诉通常会在诉的要素方面存在形式上的差异,《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采"三同说",如果坚持形式审查很可能导致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形同虚设,如果允许法院对"同一性"进行实质性认定,又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以及民事诉讼基本概念的理解混乱。有必要重构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以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为一般性规则,综合当事人、基础事实、诉讼请求要素,针对另案起诉的常见情形制定四条例外性规则,允许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通过指导性判例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另案起诉常见类型与传统处理规则
    (一)另案起诉的常见情形
    (二)《民诉法解释》之前的重复起诉认定
二、《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适用现状
    (一)《民诉法解释》实施后的重复起诉认定
    (二)最高院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分歧
    (三)产生分歧的原因
三、我国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立法思路
    (一)“原则加例外”的模式
    (二)“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的双层标准
    (三)当事人要素的非独立性
    (四)允许法院实质审查判断
四、重复起诉认定的一般规则
五、重复起诉认定的例外规则
    (一)前后诉当事人发生变化但诉讼标的实质相同的处理规则
    (二)请求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三)后诉请求实质否认前诉生效裁判结果的处理规则
    (四)前诉裁判生效后出现新的事实的处理规则
六、结语



本文编号:392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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