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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其顺位设计

发布时间:2024-03-20 03:0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由政策主导的一项制度,由于缺乏狭义层面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欠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则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考察以观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应限定于《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之行政机关,还应该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三类原告主体的起诉顺位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内,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社会组织次之,检察机关补充"的顺位;《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外,则宜采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不分次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性质定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子类型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原告主体:多元起诉主体结构
    (一)以规范解释为路径
        1. 从制度改革之初衷谈起。
        2. 探索规范之实质内涵。
    (二)以现有同质诉讼的经验为依据
        1. 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比。
        2.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为考虑因素。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之起诉顺位:二分法的顺位设计
    (一)《若干规定》明确之特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二)《若干规定》明确之外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四、余论:走向法治之路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本文编号:393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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