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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发布时间:2024-05-17 12:34
  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都不得因同一项罪行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审判和定罪处罚。这一规则的运用平衡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当公民面对国家权力机关时,使他们能够避免因同一项罪行而受到国家的反复起诉和审判。而因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的局限性,还尚未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已经体现出了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需要。但是,许多经过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还不尽完善,这其中也包括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缺失,使得理论学者对此感到无比可惜。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均表明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在当代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也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定义为一种国际规范。因此,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已经用尽了国家的刑罚权,因此不可以再重复行使,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能够保护受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从而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国家的权力。在刑事审判中,我国奉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犯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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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内涵及价值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基本含义与特点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基本含义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价值
        1.正义价值
        2.效率价值
        3.人权保障价值
二、不同法系国家相关规则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的立法
        2.德国的立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
        1.英国的立法
        2.美国的立法
    (三)不同法系国家对相关规则的例外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规定
        2.英美法系国家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规定
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1.有利于刑事诉讼中重复追诉问题的解决
        2.有利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审判问题
        3.有利于解决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
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构想
    (一)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再起诉的限制
    (二)规范对于无罪判决的重复追诉和审判
    (三)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进一步改革
        1.限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2.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
        3.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理由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7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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