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听取意见制度探析——兼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
发布时间:2024-05-17 14:17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意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规定额外增加了审查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规范性文件的通俗性、不合法认定标准无须制定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制定机关意见的倾向性无助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听取制定机关意见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如增加法官审查压力、制定机关身份难以界定和救济权利有待明确等。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不应主动,也不应作为庭审中的一个程序。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听取制定机关意见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
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无必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三、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所引发的其他问题
余 论
本文编号:397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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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取制定机关意见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
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无必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三、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所引发的其他问题
余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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