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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主管机关不作为违法及其裁判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1 22:49
  学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正趋向精细化。在这一过程中,一些细节性的具体法律问题逐步得到重视和深入研究。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如何判断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是否履行了其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对相关判例的实证分析,可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用以直接确定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积极作为职责的依据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展,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应当划分清楚;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只要证明其在主观方面不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已经合法地穷尽各种行政管理措施,即使受损的环境资源在检察建议规定的时间内仍没有得到全面恢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也不应被认定为存在违法不作为;确认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不作为违法是判定其未积极履职的前提,不应成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司法判决中所认定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作为义务的直接依据
三、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不作为违法的司法判断标准
    (一)检察机关主张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的不作为
    (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的抗辩事由
    (三)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抗辩事由的态度
        1.否定态度
        2.赞同态度
四、环境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及其判决
    (一)法院认可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不认可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展望



本文编号:398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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