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05-25 12:36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强制执行实践的具体适用方面缺乏统一执行尺度,导致了具体案件执行效果不佳,无法充分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应有价值。针对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执行方面遇到的现实难题,本文以加倍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为基础,就执行程序中债务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位问题、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问题及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大背景下为民事强制执行法提出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问题之发现
(一)案例引入[1]
(二)争议之法律问题
二、相关概念之厘定
三、观点之交锋
(一)关于争点1—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清偿顺位
1.“先息后本”原则说[9]
2.“先本后息”原则说[10]
(二)关于争点2—是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1. 否定说[11]
2. 肯定说[12]
3. 折衷说
(三)关于争点3—加倍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
1.“债务本金”说
2.“本金+利息”说
3.“本息+其他费用”说
四、选择路径之证成
(一)“先息后本”的清偿原则符合一般民法原理
1.“先息后本”清偿原则为各国(地区)立法所确定
2.“先息后本”原则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立法之本意
(二)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
(三)加倍利息的基数应仅限于债务本金范畴
1. 本金所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不应作为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
2. 诉讼费用、鉴定费等不属于金钱债务概念范畴,理应排除在加倍利息计算基数之外
3. 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结语
本文编号:3982120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问题之发现
(一)案例引入[1]
(二)争议之法律问题
二、相关概念之厘定
三、观点之交锋
(一)关于争点1—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清偿顺位
1.“先息后本”原则说[9]
2.“先本后息”原则说[10]
(二)关于争点2—是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1. 否定说[11]
2. 肯定说[12]
3. 折衷说
(三)关于争点3—加倍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
1.“债务本金”说
2.“本金+利息”说
3.“本息+其他费用”说
四、选择路径之证成
(一)“先息后本”的清偿原则符合一般民法原理
1.“先息后本”清偿原则为各国(地区)立法所确定
2.“先息后本”原则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立法之本意
(二)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
(三)加倍利息的基数应仅限于债务本金范畴
1. 本金所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不应作为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
2. 诉讼费用、鉴定费等不属于金钱债务概念范畴,理应排除在加倍利息计算基数之外
3. 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结语
本文编号:39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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