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阻却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2-09 20:10
囿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压力过于沉重以及被害人与司法机关这对异质性个体的利益一体化的固化思维方式,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缺位,忽略被害人权利保障必然导致对被告人不合理地从宽处理,其做法背离了"化解纠纷"的刑事诉讼本质目标,必然滋生出更多社会问题。由此,赋予被害人强大的"阻却权",并辅之以配套的第三方"调评机制",在弥补立法设计的漏洞和歧义的同时能更好地保障被害人"阻却权"的适用权能和正义权能,以求平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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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403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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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三重维度”之间的相互演变路径
以上所列三重维度的演变路径错综复杂,如图1所示,必然滋生出相关问题。比如在同时满足刑事和解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哪个?以及“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一量刑从宽因子面临重复评价问题,是分别确立各维度量刑减让幅度再简单相乘,还是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单独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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