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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发布时间:2017-06-02 09:24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论文从理论依据、立法规定及缺陷、完善建议三个角度对程序选择权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对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和性质、价值体现、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系统的分析。首先,认为程序选择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选择诉讼程序或事项的概括性权利,并且具有以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独特性质;其次,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各有侧重的诉讼程序,以达到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平衡的诉讼价值。同时,实现了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障,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诉讼价值。再次,程序选择权的实施是在应用多个理论的基础上的。程序主体理论奠定了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利用诉讼程序为自身服务的基础;私权自治理论说明程序主体对其权利的处理和选择具有正当性;接近正义理论为设置多种诉讼程序提供依据,保证所有民众都能在同一条线上接近司法;最后,通过分析域外立法例和对仲裁程序高度意思自治原则的借鉴,进一步加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以发挥完善现行有关程序选择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用。论文第二部分整理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程序规定不完备和没有规定相应程序制度这两类问题,前者包括不公开及不开庭审理方式的选择范围过窄、陪审员不能由当事人进行选择、不发回重审的选择权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2种案件类型,后者包括并没建构三审制度以及相应的越级上诉规则、立法上没有承认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一审终审诉讼契约、以及程序选择权制度缺乏保障措施。第三部分是在缺陷的基础上,对立法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对缺乏的诉讼制度加以建构。首先,应扩大当事人对不公开审理和不开庭审理方式的范围。一是当存在对当事人的隐私、家庭关系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公之于众,二是,二审中赋予人参与决定是否适用书面审理的权利,利于简化程序推动进程;其次,赋予当事人选择专业的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权利,提高对裁判的接受度并快速平息争议;也可以为了实现原被告缩短审理期限的价值追求,二审程序中允许在当事人参与申请由二审法院直接做出判决。再次,为了平衡实体和程序利益,允许当事人订立一审终审的不上诉契约。同时,在增设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前提下,也应当设置飞跃上诉制度,赋予当事人选择直接要求三审法院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权利;最后,为了保障程序选择权的正确有效实施,应当配套法官阐明和律师正确告知制度,弥补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不足。
【关键词】:诉讼程序 选择权程序 主体私权 自治诉讼契约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0
  • 1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10-18
  • 1.1 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及性质10-12
  • 1.1.1 程序选择权的概念界定10-11
  • 1.1.2 程序选择权是以程序性处分权为前提的权利11-12
  • 1.2 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体现12-14
  • 1.2.1 程序选择权体现了程序和实体利益的平衡12-13
  • 1.2.2 程序选择权体现了程序正义价值13-14
  • 1.3 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14-16
  • 1.3.1 程序主体理论保障当事人主动选择诉讼程序14-15
  • 1.3.2 私权自治理论保障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程序15-16
  • 1.3.3 接近正义理论为构建多元化诉讼程序提供依据16
  • 1.4 程序选择权的可行性分析16-18
  • 1.4.1 对域外立法程序选择权规定的借鉴17
  • 1.4.2 对仲裁程序合意性简便性的借鉴17-18
  • 2 我国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及缺陷18-27
  • 2.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19-23
  • 2.1.1 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的选择权19
  • 2.1.2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权19-20
  • 2.1.3 管辖法院的选择权20-21
  • 2.1.4 是否公开审理书面审理的选择权21
  • 2.1.5 有关诉讼证据的程序选择权21-22
  • 2.1.6 当事人选择不发回重审的权利22
  • 2.1.7 结案方式的选择权22-23
  • 2.2 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立法缺陷23-27
  • 2.2.1 程序选择权现有立法的缺陷23-26
  • 2.2.1.1 审理方式的程序选择权存在立法漏洞23-24
  • 2.2.1.2 审理程序的程序选择权存在立法不足24-26
  • 2.2.2 缺乏与选择权相关的诉讼制度26-27
  • 2.2.2.1 不上诉合意及飞跃式上诉存在立法空白26-27
  • 2.2.2.2 立法上对程序选择权缺乏保障措施27
  • 3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完善及构建27-38
  • 3.1 完善现有选择权的立法缺陷27-34
  • 3.1.1 健全有关审理方式的程序选择权28-31
  • 3.1.1.1 扩大当事人不公开审理选择权利范围28-29
  • 3.1.1.2 完善当事人选择不开庭审理程序规则29-31
  • 3.1.2 完善审理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31-34
  • 3.1.2.1 允许当事人选择专业陪审员的权利31
  • 3.1.2.2 扩大酌定发回重审中选择二审法院审理的权利31-34
  • 3.2. 建构选择权所缺失的诉讼程序34-38
  • 3.2.1 构建选择放弃审级利益的诉讼程序34-36
  • 3.2.1.1 增设当事人合意选择一审终审的权利34-35
  • 3.2.1.2 构建法律审及合意飞跃式上诉35-36
  • 3.2.2 提供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制度36-38
  • 3.2.2.1 确立法官的阐明义务36
  • 3.2.2.2 明确律师的建议义务36-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4
  • 致谢44-46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46-47

【引证文献】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明军;;意思自治原则与仲裁程序法规范[A];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C];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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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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