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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20 06:04

  本文关键词: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关系到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经济犯罪中涉案财物的多少直接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又关系到被告人及被害人、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工作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本文在第一部分提出了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及范围。规范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首先要明确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及范围,我国刑事法律对涉案财物的概念虽未明确做出规定,法学界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也未达成一致认识。但从相关法律法规中仍可寻得端倪,刑事涉案财物应主要指三大类,即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违禁品。本文在第二部分分析了涉案财物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多个诉讼环节,牵涉面广,涉及的部门多,当前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问题,包括了在原物缺失的情况下难以鉴定的问题,还有一些重大贪腐等案件中涉及到名贵珠宝、玉石、字画的价值难以准确鉴定及涉案财物的孳息认定的问题;二是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公安、检察等机关为获得财政返还的经费而不向法院移送涉案财物的问题,此种情况容易造成涉案财物被违规处理,甚至出现了一些机关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违规处理涉案财物的情况;三是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使用混乱的问题,由于法条对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种司法处理措施规定的过于原则,导致三者在语义与性质上容易混淆,这是客观原因,也有刑法理论、实务界均未对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的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权威的、普遍认可的解释的主观原因,在此情况下,司法人员则根据自己的理解操作,致使实务中的做法上大相径庭。四是涉案财物的执行与审判在实践中无法有序衔接的问题,由于受侦查机关侦查能力的影响,些案件要么涉案财物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要么就未查封、扣押、冻结任何涉案财物,导致了法院判决后,要么侦查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具有了实质处理权,要么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判决成为空判。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对司法机关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建议。上述涉案财物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也必须认识到,准确认定和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意义重大,既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又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摒弃以前只重视人身权而轻视甚至忽略财产权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规范处理刑事涉案财物。一是规范涉案财物价值的认定,准确定罪量刑。刑事涉案财物尤其是犯罪分子的直接违法所得的数额,在经济犯罪及贪污贿赂犯罪中直接关乎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行轻重,因此必须严肃对待,准确予以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既要尊重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又要依据现有证据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准确认定涉案财物价值。对于灭失物的价值鉴定依据现有证据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孳息应一追到底,此外还需制定统一的涉案财物价格评估标准,而一些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到的一些价值难以确定的贵重珠宝、字画等财物,应当委托国家级专业价格评审委员会估价。二是建立中国特色涉案财物司法审查制度,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流程。要构建公正合理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涉案财物司法审查制度,尤其在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对保护公民权利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防止侦查机关的恣意专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完全建立由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还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考虑先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监督,逐步过渡到由法院进行审查。三是从法律上明晰追缴、责令退赔、刑事没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准确理解与把握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的含义,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条件等,是准确判决及判决后与执行稳妥对接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追缴是执行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予以追查、收缴的过程,是一种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只有原物确定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责令退赔,而适用追缴则相反,只有涉案财物尚在才有追缴的必要,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没收(刑事没收)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对查扣冻在案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工具)的收归国有。刑事没收是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在越来越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今天,应当予以重视。四是以审判为中心解决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执衔接问题。要坚持庭审中心查明涉案财物范围,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对侦查机关查扣冻在案的财物是否系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进行调查,证明系涉案财物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此外在庭审中还应讯问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以查明涉案财物属性,对不属于涉案财物的应予以返还,对查明属于涉案财物的依法采取没收等强制措施。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明确涉案财物处理内容,法院应对查扣冻的涉案财物在判决书中列明,并做出判决结果,与对人身权的判决一样,此种判决亦须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 处理程序 追缴 没收 责令退赔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2
  •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定范围及与相关物的概念对比12-18
  • (一) 违法所得及其孳息12-14
  • (二) 供犯罪所用的财物14-15
  • (三) 违禁品15-16
  • (四) 刑事涉案财物与相关物的概念对比16-18
  •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8-25
  • (一) 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问题18-20
  • (二) 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不规范20-21
  • (三) 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没收使用混乱21-22
  • (四) 涉案财物的执行与审判在实践中无法有序衔接22-25
  • 三、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对策25-34
  • (一) 规范涉案财物价值的认定25-26
  • (二) 建立涉案财物司法审查制度26-28
  • (三) 明晰追缴、责令退赔、刑事没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8-32
  • (四) 解决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执衔接问题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8
  • 致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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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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