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诉讼法论文 >

论中国历史上的“民告官”——兼议使用“民告官”指代行政诉讼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6-27 16:02

  本文关键词:论中国历史上的“民告官”——兼议使用“民告官”指代行政诉讼的影响,,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中国古代的"民告官"是民举发官吏,民无法与官吏平等对簿公堂,只能借助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实现诉求。近代法律改革,移植西方行政诉讼制度,试图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恰与传统监察制度发生联系,以致有将传统监察制度与行政诉讼混淆。"民告官"与行政诉讼产生于不同的政治体制,使用"民告官"指代行政诉讼,会使行政相对人多关注"官吏"行为,忽略行政自由裁量及政府的行政行为。
【作者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民告官 监察制度 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
【分类号】:D925.3
【正文快照】: 中国法学界常用“民告官”指代行政诉讼,这种指代源自近代法律转型时期,逐渐成为常说。前辈学者并非不知“民告官”与“行政诉讼”有本质区别。如黄源盛先生说:“人K^冤’仅能以,发人的身份申诉,无p与官Q懳浮ば崭嫖浮

本文编号:49035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usongfa/49035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49d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